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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计委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3-15    点击数:4261

皖卫疾控〔2018〕2号

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市及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党委宣传部、综治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医药局、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残联、老龄办;各高等学校、省属中专学校:

  心理健康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重要讲话的具体实践,是预防和减少各类心理行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谐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22个部门《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结合我省实际,指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按照《精神卫生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法律政策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坚持党政领导,共同参与;坚持立足国情,循序渐进;持分类指导,规范发展,着力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到2020年,全民心理健康意识明显提高。各领域各行业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加快建设心理健康服务网络,服务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重点人群心理健康问题得到关注和及时疏导,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初步建成。

(二)到2030年,全民心理健康素养普遍提升。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心理健康服务网络覆盖城乡,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和心理行为问题识别、干预水平显著提高,心理相关疾病发生的上升势头得到缓解。

二、主要举措

(一)大力发展各类心理健康服务

1.全面开展心理健康促进与教育。将提高公民心理健康素养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世界精神卫生日”等主题活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各级宣传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要充分利用多钟传播形式,加大心理健康宣传,传播自尊自信、乐观向上的现代文明理念和心理健康意识,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各级文化部门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心理健康知识融入群众文化生活,发挥文化对促进心理健康的积极作用。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心理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引导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地营造积极心态,预防不良心态,学会调适情绪困扰与心理压力,积极自助。(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推动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充分发挥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帮助公民促进个性发展和人格完善,加强适应能力培养,逐步消除公众对心理疾病的病耻感,引导心理异常人群积极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和治疗,防止心理问题演变为心理疾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专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要主动发现心理疾病患者,提供规范的心理疾病诊疗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工作。加强心理危机干预援助队伍和心理援助热线建设,市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建立干预援助队伍和心理援助热线,为群众提供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开展有序、高效的个体危机干预和群体危机管理,重视自杀预防。在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依托各地心理援助专业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心理援助热线,对高危人群持续开展心理援助服务。重视和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方面的作用。(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1.职业人群。各机关、企事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实施员工心理援助计划,通过为员工提供岗前的心理健康教育、健康宣传、心理评估等服务,向员工传授情绪管理、压力管理等自我心理调适方法和抑郁、焦虑等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方法,为其主动寻求心理健康服务创造条件。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经历特殊突发事件的员工,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援助。(各部门分别负责)

2.儿童青少年。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关注和满足儿童心理发展需要。特殊教育机构要针对学生身心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中小学校要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高等院校要积极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重视提升大学生的心理调适能力,保持良好的适应能力,重视自杀预防,开展心理危机干预。要关心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心理健康,为遭受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和家庭暴力、性侵犯等儿童青少年提供及时的心理创伤干预。(省教育厅牵头,省民政厅、团省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老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尤其是老龄办、妇联、残联和基层组织要将老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利用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基层老年协会、妇女之家、残疾人康复机构、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等宣传心理健康知识。通过培训专兼职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工作者、引入社会力量等多种途径,为特殊家庭提供心理健康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扩展老年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老年文体活动,丰富广大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在老年人生病住院、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及时关心看望。加强对孕产期、更年期等特定时期妇女的心理关怀,对遭受性侵犯、家庭暴力等妇女及时提供心理援助。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的心理健康服务。鼓励婚姻登记机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组织等积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发挥残疾人社区康复协调员、助残社会组织作用,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广泛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为残疾人及其亲友提供心理疏导、康复经验交流等服务。通过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邻里守望”等群众性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心理帮助。护理院、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康复机构要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力量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省民政厅、省妇联、省残联、省老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4.特殊人群。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扶体系,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消除对特殊人群的歧视,帮助特殊人群融入社会。高度关注流浪乞讨人员、“三无人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心理健康。加强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提高其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预防和减少极端案(事)件的发生。(省综治办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残联等单位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多渠道开展患者日常发现、登记、随访、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动员社区组织、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服务。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逐步提高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做好贫困患者的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康复模式,做好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的有效衔接。(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托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人力资源部门、卫生室(或计生办),普遍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培养心理健康服务骨干队伍,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教育系统要进一步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每所高等院校均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4000配备从事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的专业教师。中小学校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兼)职教师。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普遍设立心理服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成立危机干预专家组,对系统内人员和工作对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评估和心理训练等服务。(各部门分别负责)

2.搭建基层心理健康服务平台。将心理健康服务作为城乡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基层综治中心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或社会工作室(站),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社会工作者,协调组织志愿者,对社区居民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矫治帮扶、心理疏导等服务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心理健康服务,为贫困弱势群体和经历重大生活变故群体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确保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有场地、有设施、有保障。(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培育社会化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鼓励培育社会化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创办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通过购买社会心理机构的服务等形式,向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基层组织及社区群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逐步扩大服务覆盖面,并为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性服务。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要加大服务技能和伦理道德的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和常见心理疾病的识别能力。(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鼓励支持精神卫生专科联盟或医联体建设、建立健全资源共享、技术帮扶、管理合作机制,不断提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支持省、市、县三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综合医院开设精神(心理)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配备专(兼)精神卫生防治人员,不断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诊疗服务中加强人文关怀,普及心理咨询、治疗技术在临床诊疗中的应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各类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注重提高抑郁、焦虑、老年痴呆、孤独症等心理行为问题和常见精神障碍的筛查识别、处置能力。要建立多学科心理和躯体疾病联络会诊制度,与高等院校和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双向转诊。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心理咨询室(门诊),为妇女儿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指导、心理疾病的筛查与转诊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心理健康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中医院相关科室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中医心理学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师要大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和服务工作,在专业机构指导下,探索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评估服务和心理咨询服务,逐步将儿童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干预纳入儿童保健服务。监管场所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被监管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心理治疗、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指导。(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教育、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教育部门要加大应用型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完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的学科建设,逐步形成学历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专业,建设一批实践教学基地,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医学、教育、康复、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要加强心理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技能培养,促进学生理论素养和实践技能的全面提升。(省教育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2.促进心理健康服务人才有序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加强心理咨询师技能水平评价与继续教育的规范管理,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技能水平评价和监督管理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培养和使用的制度建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重视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医疗机构引进临床与咨询心理、社会工作专业的人才,加强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康复师、医务社会工作者等综合服务团队建设。积极培育医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医患沟通、心理疏导、社会支持等方面优势,强化医疗服务中的人文关怀。(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各部门、各行业对所属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加强培训、继续教育及规范管理,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心理健康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明确岗位工作要求,定期进行考评。(各部门分别负责)

3.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人才激励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设立心理健康服务岗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逐步将心理健康服务人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管理体系,畅通职业发展渠道,根据行业特点分类制定人才激励和保障政策。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要注重体现心理治疗服务的技术劳务价值。要加大专业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力度,帮助专业人才实现自我成长和能力提升。鼓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并热心大众心理健康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积极参加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普及等志愿服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发挥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作用。建立跨专业、跨部门的省级心理健康服务专家组,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作用,对各部门各领域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依托专家组和行业组织,制订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登记、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度,建立全省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管理体系,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各类心理健康机构服务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运行机制。要建设一批心理健康服务示范单位。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行规行约和行业自律制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违规者惩戒和退出建议。要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发挥心理健康相关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加强心理健康学术交流、培训、科学研究等工作,促进心理健康服务规范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省科协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作为健康安徽、平安安徽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卫生计生牵头、综治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各方积极配合的心理健康服务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要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各级各类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全面提升党员领导干部的心理素质。(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各行业要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内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工作,指导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心理健康服务相关法律及制度建设问题。综治机构做好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并将其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各类文化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价格部门完善心理健康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教育部门负责完善心理健康相关学科建设,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健全各级教育机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科技部门加大对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完善系统内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重大警务任务前后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组织开展被监管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心理健康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引导与管理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推动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财政部门加大心理健康服务投入并监督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工商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机构,依有关主管部门提请,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做好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等组织负责职业人群和儿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工作对象的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基础保障。不断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的规范管理,研究制定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研究心理健康服务相关法律政策。推动心理健康服务法制化建设。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综合试点,不断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好经验好方法。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落实基层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和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相关政策,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本核算制度与标准规范,科学设立人力成本比例。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心理健康服务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心理健康服务领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行业监管。以规范心理健康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规范心理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日常监管。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要定期对心理健康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示范单位、实践基地建设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心理健康数据安全的保护意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机制,防范因违反伦理、安全意识不足等造成的信息泄露,保护个人隐私。(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5.加强心理健康相关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心理健康相关的基础和应用研究,推广应用效果明确的心理干预技术和方法。鼓励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有关专题研究,为政策法规制订实施提供科学依据。鼓励开展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心理健康服务相关设备和产品研发,完善基础数据采集和平台建设。(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综治办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文化厅

安徽省工商局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安徽省妇联  安徽省科协 安徽省中医药局

         安徽省总工会     共青团安徽省委

安徽省残联     安徽省老龄办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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